发布时间:2021-05-17
2021年4月14日下午,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主办、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协办、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第三次专家论证会在建纬总所召开,“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成员单位、建纬所课题组律师及部分特邀嘉宾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安连发理事长主持。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邵万权律师发表致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其中的“发包人要求”内容受到行业普遍关注,希望今天从全国各地远道而来的各位专家,踊跃发表真知灼见。
随后,建纬律师学院院长朱树英律师作为课题组组长,介绍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的重要意义及编写指南课题的组建及相应工作,他表示:“发包人要求”的规范编写、标准明确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十分关键,为引导当事人规范编写,我们建纬律师事务所邀请专家并动用总分所的力量,成立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课题组并进行专题研究,已于今年三月上旬形成了编写指南讨论稿,并且经过在济南的第一次专家论证会、北京的第二次专家论证会后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本次,希望与会行业内各单位和专家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我们更好地完成后续工作。
紧接着,建纬总所副主任、北京分所主任宋仲春律师介绍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的立法调研情况。
建纬总所副主任、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主任、南京分所主任韩如波律师向与会专家汇报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论证稿)的基本情况。
在论证环节,各位受邀专家对编写指南讨论稿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本次会议论证的焦点在于:目前体例是否合适(条文扩充、编写指南、编写说明、注意事项和风险管理)?如何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件区分开?是否增加示例(以哪类性质或专业工程为主编写示例)?目前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是否区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Fidic黄皮书有经验承包商经过仔细审核仍然不能发现的作为变更, 那么是否考虑发包人要求中那些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负有审核并指出错误的义务?拟考虑增加发包人要求的DAB或者仲裁或司法审判案例等。专家们都踊跃发言、积极讨论,给出了非常有效的意见。
会议最后,“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安连发理事长进行总结发言,并向与会单位和专家再次表示了诚挚的感谢。建纬律师学院院长、课题组组长朱树英律师也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强调会对专家发言进行汇总分类、对编写指南讨论稿抓紧修改,并将继续与各位专家就本课题进行进一步交流合作。
参加本次论证会议的专家如下:
张明 | 安徽欣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先杰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 党委书记 |
冯澌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 工程部副部长 |
方刚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 业务协调部 |
吴明启 |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副总工程师 |
欧阳飞舟 |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 常务副会长 |
王怀军 |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 主任 |
朱亚博 | 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 秘书长 |
熊慧敏 |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副总经理 |
刘艳莉 |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 副处长 |
康明 |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 副秘书长 |
姜凤霞 | 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于宁 |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郭巍 |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云虓 | 吉林 | 副总 |
周培康 |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陈继文 |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杨宏民 | 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朱加阁 | 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总工办主任 |
王莉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长 |
高秀华 | 天津市长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李宪奇 | 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周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 秘书长 |
王冰寒 | 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安连发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 理事长 |
赵桂君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 副理事长 |
张思业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 秘书长 |
张岚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 办公室主任 |
迟玉星 | 建筑云在线 | 负责人 |
刘跃广 | ||
秦羿伟 |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务经理 |
李媛媛 | ||
谭頔 | 天津市森宇建筑技术法律咨询集团 | 副总经理 |
课题背景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2月23日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一周年。
作为“十四五”期间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重要规章之一的《管理办法》到今年3月1日已经施行满一周年。《管理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其第九条规定所涉“发包人要求”相关内容引发了行业内外的极大关注。
此后,由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在专用条件后专列“发包人要求”作为附件一,并明示为专用条件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发包人要求的规范编写、标准明确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十分关键。为引导当事人规范编写,我们建纬律师事务所邀请专家并动用总分所的力量,成立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课题组并进行专题研究。